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肉食公司退休职工,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澧县武装部职工,住(略)。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待业,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女,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张家界市X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欧某、欧某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欧某、欧某于2012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欧某、欧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欧某、欧某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欧某、欧某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