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中,湖南省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欧阳英萍,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邝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罗达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邝某及其代理人邝某中,被告彭某及代理人欧阳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邝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1月4日生育男孩邝某光。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与沟通,导致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经历与习惯方面差异明显,在被告怀孕期间双方就开始分居,各自在异地打工,至今分居生活已长达四年多。由于无法维持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原、被告曾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被告还亲笔书写了《离婚协议》。原、被告的婚姻只属草率结合,且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培植与增进,实属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邝某光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被告彭某辩称,原告诉称双方至今分居生活已长达四年之多纯属无稽之谈。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彼此好感,确定恋爱关系,经过差不多一年的长时间交往的深入和透彻的了解之后,双方都觉得对方是可以托付终生的人,才于2007年2月25日在双方亲朋好友的祝福中,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缔结了一桩美满幸福的婚姻。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相当牢固的,并非如原告所称“我与被告的婚姻是属草率结合”。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比较稳定。虽然近几年来,双方因工作地点不同,聚不离多,但地理空间的距离并没有影响双方的感情,平日里,双方忙碌之余也会常电话、短信联系和问候,节假日里也会相聚。2009年原告与被告一起回家过春节,一家人其乐融融。2010年11月、12月被告携子去原告广州租房与其共同生活过好些日子,又何来“分居生活长达四年多”之无稽之谈呢原告起诉离婚并非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没得到培植与增进,而是原告另有用心。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对原告是百般信任与爱护。虽然被告嫁入之初原告家经济条件不太好,但被告并无丝毫嫌弃之心,与原告同甘共苦经营自己的爱巢。在双方的努力之下,家庭经济日益改观。正是随着家庭的和小孩的茁壮成长,原告渐渐放弃了作男人的责任心,开始对被告有了嫌弃之意,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缝。尽管原告现因一时糊涂捏造其须有的“事实”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相信,多年的夫妻感情会经得住这小的波折,只要双方日后多加强思想交流和情感沟通,夫妻感情定会恩爱如初,因此,为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居,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邝某光。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产生矛盾,夫妻分居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与合伙人邝某兵共有解放牌车辆一台,并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邝某诉被告彭某离婚,被告彭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邝某光由被告彭某抚养成年,原告邝某一次性付给被告彭某小孩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
三、财产分割:由原告邝某给付被告彭某财产分割费人民币30000元,其它财产归原告邝某所有,各自的衣物归其所有。
四、债权债务:原、被告各自所借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收回偿还。
以上二、三项人民币60000元,定于2012年5月10日前原告邝某给付被告彭某。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邝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福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