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涂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