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XX与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平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丽娟主审,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XX诉称,原告曹XX自2007年10月即在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月,原告曹XX辞职。2010年2月11日,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曹XX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15182.4元、垫付费用62880元。然而,时至今日,虽经原告曹XX多次催讨,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仍欠原告曹x元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62880元及利息8614.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欠原告曹x元属实,但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同时要求原告曹XX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公司进行清算,由于双方没有清算,故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同意调解结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X自2007年10月到2010年1月31日在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2010年2月,原告曹XX辞职。2010年2月10日,原告曹XX与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事项,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曹XX出具欠条,明确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欠发原告曹XX在公司任职期间相关款项计178062.4元,其中工资款115182.4元、个人垫付公司费用应报未报账款62880元,并附相关款项明细单,其中包括未付工资明细表、对账单和曹XX往来明细,此三明细单由确认方湖南XXXX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助理姚X、曹XX,制表人骆XX签字,并经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盖章。2010年4月15日,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出具工作交接事项清单,明确公司的工作交接事项,同时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姚X在此工作交接事项清单上注明“曹总个人应向公司移交事项及资产、资料已移交;公司处理意见后续由公司与曹总协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曹XX欠款47000元,此款限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曹XX双倍迟延履行金;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并不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原、被告各负担396.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平安
代理审判员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