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居委会迎宾路X号。
被告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张xx,女,现年40岁,居民,住临澧县X村。
被告王xx,女,现年36岁,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居委会。
被告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x与被告文xx、单xx、张xx、王xx、叶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x于2011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单xx、张xx、王xx、叶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x撤回对被告单xx、张xx、王xx、叶xx的起诉。
审判长李春林
审判员陈某明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