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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因企业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鞍山市X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延山,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X村民委员会,住址:鞍山市X村。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青闽,辽宁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因企业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鞍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于2011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45元,减半收取为25,772.5元,由魏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德阳

审判员李壮

审判员王晓萍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白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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