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鞍山市X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延山,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X村民委员会,住址:鞍山市X村。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青闽,辽宁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因企业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鞍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于2011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45元,减半收取为25,772.5元,由魏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德阳
审判员李壮
审判员王晓萍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白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