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国球
2010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国球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国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起诉人张瑞勤、张瑞宾返还强占起诉人张国球位于玉林市玉州区X路X号旁的房地产面积293.24m2给起诉人张国球;2、被起诉人张瑞勤、张瑞宾赔偿由于其强占起诉人张国球的房地产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给起诉人张国球。
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国球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张瑞勤、张瑞宾返还强占起诉人张国球位于玉林市玉州区X路X号旁的房地产面积293.24m2给起诉人张国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而起诉人张国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张瑞勤、张瑞宾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基于第一个诉讼请求基础提出的,故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国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洪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赵松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