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xx与被告xx福达物流有限公司、陈xx、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谢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xx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X区扶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湓市办事处。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大西洋中心25—X层。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乡南坪居委会X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西段书香名邸102、X号门面。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xx福达物流有限公司、陈xx、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谢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1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孙凌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汪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