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xx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X区扶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湓市办事处。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大西洋中心25—X层。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乡南坪居委会X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西段书香名邸102、X号门面。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xx福达物流有限公司、陈xx、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谢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1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孙凌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