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X路交叉口处,以能给被害人王×购买狂犬疫苗为名,使用捡到的张××的身份证,办理一份储蓄卡,让王×存入人民币2万元作为购药费用,实际许某某将该笔钱款迅速转移使用。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王××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被害人报案后及时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许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