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万家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辉,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东北财经大学教师。
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辽宁万家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电力)、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姚某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孙建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敏、杨永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万家电力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辉,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9日,万家电力与姚某签订一份《企业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南高压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为姚某所有的民营福利企业,享有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退税条件;除土地使用权、厂某、办公楼等建筑设施外,电器厂某所有机器设备等资产权益全某转让给万家电力;万家电力以350万元接收该企业财产,协议生效即交付预付款100万元;待企业转制后,双方某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之日,万家电力向姚某交付其余款项,等等。协议签订后,2005年6月,万家电力向姚某交付了预付款100万元,2006年9月1日,万家电力又向姚某交付了30万元。
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签约时,电器厂某隶属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的集体企业。2006年3月2日,该企业由集体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华南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始终为姚某。
2007年1月31日,华南公司向万家电力出具一份《欠款证明》,其内容为:“截止2007年1月31日,华南公司欠万家电力人民币1,074,291元”。但该《欠款证明》中仅有华南公司的公章,没有任何签字。同日,华南公司还向万家电力出具一份《万家电力投资华南公司基本建设与设备对账单》,其内容为:“万家电力投资华南公司基本建设与设备合计670,867.7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某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姚某、万家电力解除《企业转让协议书》;
二、万家电力同意对于其投入到华南公司的款项不予返还;
三、华南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属于万家电力的机器设备返还万家电力;(详见各方某字的附表)
四、万家电力、姚某、华南公司三方某诺在华南公司向万家电力退还所有属于万家电力的机器设备后,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1,962元,由万家电力承担;财产保全某5,000元由万家电力承担;反诉费36,426元,由姚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14元,减半收取17,357元,由上诉人姚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杨永宽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白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