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皖蒙城县汽车联运队。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丁、皖蒙城县汽车联运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陂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丁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之前向陈某丁支付赔偿款5万元后,陈某丁放弃对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故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0元,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显海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