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1日两人举行婚礼同居,2000年到马蹄沟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杨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和杨某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柴某一次性支付给杨某上述二孩子抚养费32000元;
三、家中财产归被告杨某所有,原告柴某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