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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王某、彭某、王某与被告王某、彭某、王某、王某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彭某(系原告王某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系原告王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系被告王某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彭某、王某与被告王某、彭某、王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彭某、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彭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彭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朱某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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