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彭某(系原告王某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系原告王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系被告王某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彭某、王某与被告王某、彭某、王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彭某、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彭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彭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朱某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