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申洪林,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申洪林诉被告人韩某某报复陷害一案,于二O一O年四月六日作出(2010)驻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申洪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申洪林诉被告人韩某某报复陷害缺乏罪证,亦提不出补充证据,故裁定驳回自诉人申洪林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申洪林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举报韩某某偷税后,韩某某利用除名决定对其进行报复陷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查,自诉人申洪林提供的证据仅证实其举报建业集团的偷税行为属实,对申洪林做的除名决定是公司行为,而非韩某某个人行为,其诉韩某某对其进行报复陷害缺乏罪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洪林诉韩某某报复陷害缺乏罪证,原审裁定驳回其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申洪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龙水
审判员刘涛
审判员李光明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