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将从宜章县X村邓树平某厂清除的炉渣倒在王某龙纸厂附近丢弃废物的山塘中,引起王某龙纸厂发生火灾,厂房设备被烧毁,过火面积达1010平某米。经鉴定,王某龙纸厂被烧毁的财物价值5541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王某陈述;2、证人文某丙、文某丙、文某丙、文某丁证言;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平某、现场照片;4、火灾事故认定书;5、价格鉴定结论书;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7、到案经过;8、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世恒
审判员王某海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