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华,汝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
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日在井坡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情粗暴,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自2007年起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5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自小孩三岁以来原告就从未管过小孩的生活,未尽母亲职责,因此,两个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因被告抚育小孩在井坡信用社贷款11000元,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并于1997年10月1日在汝城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袁某,现外出务工;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袁某,现就读小学一年级。自2007年冬起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井坡农村信用社的借款1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袁某由被告袁某抚养,随被告袁某生活;次子袁某由原告罗某抚养,随原告生活;两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原、被告双方均享有两小孩的探望权,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得阻碍对方探望权的行使;原告罗某应保证次子袁某每月与被告袁某电话联系一次,并保证次子袁某的人身安全,如有重大危险、疾某、伤痛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袁某。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10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5500元,原告罗某自愿在2012年5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被告袁某,由被告袁某负责偿还。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袁某珍
附:户名: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开户行:农行汝城县X路支行
帐号:18-(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