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宋某:
申请人邓某与申请人宋某因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2年4月4日经三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邓某、宋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司法确认程序终结。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