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
申请复议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分公司因不服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2008)范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的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分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分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