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丙(曾用名郑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蒋某丁(曾用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郑某丙、蒋某丁、蒋某戊、李某与郑某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某己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某己己交纳所有的执行标的款,现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