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住所地津市X路X号。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6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62岁.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丁,男,22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1)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黄某,熊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唐某丁应赔款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