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被告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盘XX的湘XX车辆一台,冻结被告盘XX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盘XX的湘XX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二年,查封的车辆由被告盘XX保管、使用,但被告盘XX不得将车辆转移、变某、毁损;
二、冻结被告盘XX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