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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被告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被告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盘XX的湘XX车辆一台,冻结被告盘XX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盘XX的湘XX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二年,查封的车辆由被告盘XX保管、使用,但被告盘XX不得将车辆转移、变某、毁损;

二、冻结被告盘XX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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