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组。
诉讼代表人张XX,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XX,特别授权。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组与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组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要求冻结被告张XX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的标的款8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XX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的标的款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张泽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庆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