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涟源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涟源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某代理。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陈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戊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刘某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戊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