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
被执行人段XX。
被执行人孙XX。
尹某与段XX、孙XX贷款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8日作出的(1989)资法三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XX、孙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8日作出的(1989)资法三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