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奉某负担。
审判员朱某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