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村村民。
被执行人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村村民。
郭某与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郭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案件款6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17日将案件款全某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