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街C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季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某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