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志丹县X村X村X村民,住(略)。
被告黄某(曾用名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与被告黄某于1999年农历腊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1年2月22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书。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毛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致家庭矛盾经常发生。现原告提起离婚、确认孩子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等诉请。
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及债权。
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书、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毛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毛某由原告毛某抚养教育,并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
三、被告黄某有探视孩子毛某的权利。
四、原、被告各自的衣服、被褥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2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米晓梅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曹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