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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116-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住(略)-1。

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的第一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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