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村X村X村。
被告李某,男,生于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段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