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汪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龙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