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天水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秦州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副镇长。
第三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文某不服被告天水市X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处理行为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天镇政发(2012)X号《秦州区X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天镇政发(2012)X号文某的决定》,当日分别送达了原告及第三人,并发函告知了本院。原告即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了被诉的具体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第三人对此无异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水市X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石亚敏
代理审判员陈某生
人民陪审员谢亚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文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