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颜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颜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某,被执行人颜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秦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