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乡XX村。
被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智辉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何路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李X光,X年X月X日生女儿李X明,X年X月X日生次子李X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输了就问原告要钱,不给就打,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对被告已完全某心。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X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李X光,X年X月X日生女儿李X明,X年X月X日生次子李X正。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婚后迷恋赌博,输了不少钱,引起了原告的反感,原、被告为此多次争吵,甚至打架,造成原、被告感情上有裂痕。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由于被告迷恋赌博,对家庭造成很大的影响,也影响了原、被告的感情,因此被告是有过错的。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邮寄给本院的信件中明确表明自己的过错,并承诺要彻底改正,不再赌博,希望原告能给最后一次机会。在庭审中又通过电话向审判员及原告表明自己愿意改正缺点,并且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已经未再参与赌博了,希望原告从家庭考虑,能给一次机会。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只要被告改变不良习惯,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有可能和好的。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原告的本次离婚诉讼,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许原告蒋XX与被告李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