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村南荒地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件事实:被上诉人乔xx与上诉人陆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前后院居住。2011年6月24日下午四时左右,双方因两家堆放柴禾的地方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当日乔xx到葫芦岛连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5085.39元。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乔xx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陆某自愿支付被上诉人乔x元人民币(已给付),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上诉人乔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上诉人陆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伟
代理审判员王艳春
代理审判员张信骋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