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X组蔡云:
本院受理原告聂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并返还彩礼。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2年7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