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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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谌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峰担任记录。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舒某在溆浦县X镇阳光游戏室玩游戏时,同该镇X村民沈某因争游戏玩而发生争执,被告人舒某遂从游戏室旁边的粉馆取来一把切菜刀冲到沈某身后,将正在玩游戏的沈某背部连砍两刀。经法医鉴定,沈某乙损伤构成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判处。

被告人舒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乙陈述、证人夏某某、沈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为报复他人故意伤人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谌建华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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