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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0年9月29日8时许,在本区X乡富力又一城A区X楼X门X号,趁被害人谢某乙(女,49岁,北京人)及家人睡觉之机,盗走谢某乙放在电视柜上的1枚铂金镶钻戒指(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林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证人谢某甲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产,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所窃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丽萍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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