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周X。
原告刘某丁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丁诉称,2010年3月自己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自己的父母欲让被告帮自己家建房,同年X月X日在父母的强迫之下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但自己不同意与被告举行婚礼也未与被告同居生活,由于对被告不了解双方毫无感情可言。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吴XX辩称,自己与原告相识至今已两年,结婚完全某双方自愿,没有共同生活是因为没有居住房屋,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X月X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对被告先给原告家建房还是先迁移被告户口、举行婚礼发生分歧,导致双方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2011年除夕被告去原告家探视,原、被告发生口角、厮打。2011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1年11月21日原告又提起本次诉讼。
庭审中,被告表示若原告坚持离婚其亦同意,但2010年X月X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其给原告买了两身衣服花费1700元、手机花费300元、金耳环和金戒指共花费1500元、给原告见面礼1600元、酒席花费5500元、原告哥哥给小孩办满月送礼500元、平时去原告家也买礼品等,共计花费13500元,原告应予退还。原告承认被告为其购买衣服花费了800元、金戒指以及金耳环花费1200元、其哥孩子满月被告父亲给了300元、被告父亲给其见面礼1001元、被告舅妈给其100元、外婆给其100元、被告给其买手机花费300元。表示金戒指、金耳环可原物退还被告,买衣服的800元、被告父亲给的礼钱1001元、买手机的300元再扣掉其家人给被告买衣服花500多元后都可以退还被告。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退还原物,要求原告至少应退还其10000元。由于双方对退还数额争执较大,未达成一致,经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灞桥派出所出警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在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生活,现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其订婚的花费,原告表示同意部分退还,与法不悖,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丁与吴XX离婚。
二、刘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付吴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被告应负担的75元,原告可从其应退还被告的款项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