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董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4日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某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4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魏某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的工资帐户内每月的工资用于执行本案直至履行完毕(该帐户已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崔存文
审判员张步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