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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

审判员周某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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