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田,西安市X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田,被告郭XX、委托代理人贺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1991年10月1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X。婚后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不负家庭责任,殴打原告,2007年至今与被告分居,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郭XX辩称,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至今已21年。2007年被告发生车祸,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其在老家养病四年,并不是感情不和分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12日经人介绍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X。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虽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辩解双方再婚二十余年,孩子正在上学,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告不同意法庭调解,致调解未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二十余年,育有一子,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提出离婚,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还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之主张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胡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少文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