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县X村。
委托代理人谢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县X村。
委托代理人蔡X华,系被告蔡XX堂兄,一般代理。
原告刘X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1995年3月份,原、被告通过被告姐姐介绍而相识恋爱。1995年10月8日在茶陵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蔡X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不好,加之原告父母亲的一些原因,原告的内心并不能接受被告,为此,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的一些小事而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经常打牌赌博的行为,尤为使原告反感,原告曾多次规劝被告,可被告就是不听。夫妻矛盾加剧加深。2000年春节之后,原告将小孩丢在娘家,只身一人来到广东打工,此后,夫妻双方开始分居。打工开始,原、被告为小孩偶尔还有电话联系,自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完成断绝了联系。原告认为,由于婚前没有充分的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尤为夫妻长期的分居,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某裂,根本无和好的可嫩。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蔡X勇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蔡XX辩称: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外出打工长达十二年之久,没有承担家庭义务,也没有抚养小孩。解除婚姻关系前,女方必须承担小孩前九年的一半费用和今后大学毕业后的一半费用;补偿人民币三十万元;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间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经审查查明,1995年3月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而相识恋爱,1995年10月8日在茶陵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9月14日原告生一子,取名蔡X勇。2009年以前婚生子蔡X勇随原告母亲生活,2009年后婚生子蔡X勇随被告生活。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从此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诉。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感情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蔡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蔡X勇已满十周某,其本人意愿随被告蔡XX生活。婚生子蔡X勇由被告蔡XX抚养至成年,原告刘XX支付抚养费10000元,原告刘XX对婚生子蔡X勇享有探视的权利,被告蔡XX及其家属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蔡X勇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刘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震龙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