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县X区X街X号。
负责人高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周xx、胡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贷款系卜功学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的,卜功学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已向卜功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因而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陈某安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