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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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某丙,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骊山鼓风机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保险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09]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某丙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8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骊山鼓风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骊山鼓风机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款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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