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丙,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骊山鼓风机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保险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09]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某丙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8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骊山鼓风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骊山鼓风机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款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