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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丁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男,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丁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丁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某丁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约定20天内归还,但原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00元,并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故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尚欠原告陈某丁借款23000元,被告于2012年7日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2年10日31日前偿还13000元。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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