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丁诉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是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赵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赵某的银行存款2931元扣划,且已兑付给申请人刘某丁。对不足部分刘某丁表示放弃。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