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丁、刘某戊,河南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12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郑州市X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张x某、侯x某、张x某、乔x某等人以拆迁一块楼板收某高于市场价人民币2元的价格使用其吊车,或者让被害人自行联系吊车,事后对被拆迁的每块楼板强行收某人民币2元。陈某分别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500元、1700元、1000元、1000元。案发后,陈某已返还四被害人上述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被害人张x某、侯x某、乔x某、张x某的陈述、证人x某、李x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某、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胁迫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陈某已返还四被害人多付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