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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雷某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办公地址:四川省岳池县X镇X街X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雷某诉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明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建国、张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4日签订《桐逍110KV线路基础工程承建合同书》,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6586元,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拒不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给付原告何某、雷某建设工程款78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何某、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明辉

审判员胡建国

审判员张艳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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