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杨某丁,男,48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周某戊,系被告李安清的妻子。
被告杨某己,系被告杨某丁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何某诉被告杨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何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方已经与二原告结清了帐目,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安义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娴